【法制园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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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如何组织履行不能的证据材料?

答:除合同约定有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以参考这几方面着手准备:(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2)道口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3)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4)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5)不可抗力证明(如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企业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不可抗力证明时,可以提前准备这些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问: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履行的,疫情影响消除后,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诉诸司法途径的,则因个案特殊性,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裁判在裁量合同解除时,首先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疫情期间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疫情过后再主张,或难得到支持。此外还会考量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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