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园地】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我们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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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公司于2019年8月与B公司签署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向B公司采购一批电子设备,约定交付期是2020年2月5日。现卖方B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交付货物,合同中也并未专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B公司应采取哪些措施降低违约风险?

解答

如果B公司因为疫情导致的封路、停工等原因,无法生产或交付货物,首先应该立刻告知买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其次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法》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等义务,并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避免损失扩大方面,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降低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说疫情导致了延迟复工,那么,一旦复工,B公司应当尽快恢复生产,尽可能缩短延迟交付的时间。当然,这也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如果买方采购的货物是具有很强时效性的货物,如元宵节使用的彩灯,复工后尽管立刻赶制,也无法赶在元宵节前交货了,那么立刻赶工就不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了。考虑到避免损失扩大的具体方式因合同而异,建议双方尽早沟通,尽可能就如何避免损失扩大等问题诚意协商。

依据

《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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