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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是否能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要求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答
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前发生疫情的,企业经营短期内会受到影响,但如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其主张将不被法院支持。金融机构迟延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的,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电子支付方式的普遍适用,疫情并不会导致借款企业自身还款义务的消灭。因此,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适用公平原则并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予以衡量。
问
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答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能否延期还贷。目前多家银行已出台相关措施,如交通银行推行“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建议企业随时关注相关贷款银行是否推行相关政策,如有,需与业务经办人员确认延期贷款的具体安排。如经确认无相关政策的,企业仍须按时还贷或进行展期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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